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呢?简单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一些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 首先是混淆行为。这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市场上有些商家会模仿知名品牌的包装和名称,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也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虚假宣传同样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商家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也是不可忽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如果经营者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制。 不正当有奖销售也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形式。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有相关规定。 商业诋毁同样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比如,有些商家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故意散布虚假的负面消息,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要判断行为是否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商业道德。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进行判断。只有准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