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期间如何进行收监?


在探讨留置期间如何收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留置和收监这两个法律概念。留置是指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监察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收监通常是指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送进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过程。 监察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如果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有罪判决且判决生效后,才会涉及到收监的问题。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所以,在留置期间并不会直接收监。而是要经过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当判决生效且符合收监条件时,才会由相关部门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