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

我参与了天使投资,签协议时才发现里面股权风险规避条款感觉不太完善。我担心以后会出现各种股权方面的问题,像股权稀释、股东权益受损之类的。我想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完善协议里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有没有具体的方法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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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风险
  • #天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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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使投资活动中,完善投资协议里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至关重要,这能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如何完善这些条款。 首先是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指的是在特定情形下,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投资协议中,可明确回购的触发条件,如公司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同时,要确定合理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常见的有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一定的利息,或者按照公司估值的一定比例等。 其次是反稀释条款。反稀释旨在防止因公司后续融资导致投资者股权比例被过度稀释。这可分为完全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条款。完全棘轮条款较为严格,即当公司后续以低于投资者的投资价格进行融资时,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将按照新的低价进行调整。加权平均条款则相对温和,会综合考虑新融资的价格和数量等因素。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反稀释条款,是根据公平原则,保障投资者在公司后续融资中的权益不受过度侵害。 再者是优先清算权条款。优先清算权规定了在公司清算时,投资者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获得一定金额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投资者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优先清算的顺序和比例,比如可以约定在公司清算时,投资者优先获得原始投资额加上一定的回报后,剩余财产再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分配。 另外,共同出售权条款也不容忽视。共同出售权赋予投资者在原股东出售股权时,有权按照相同条件参与出售自己的股权。这可以避免投资者在原股东出售股权后处于不利地位。在协议中明确共同出售权的行使条件、程序等内容,能使投资者在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 最后,信息披露条款也很关键。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协议中详细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等,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总之,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具体的投资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出全面、合理、有效的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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