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房屋方面,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房款,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房子可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情况也有所不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约定房屋归属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双方有关于房屋归属的有效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认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