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如何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从赔偿范围来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如网络暴力、侵犯个人信息等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纳入赔偿范围还存在争议。而且对于财产权受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范围规定相对狭窄。 从赔偿标准来讲,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但这些因素比较抽象,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不同案件的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为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新型侵权行为,如利用大数据进行的精准骚扰、恶意的深度伪造等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其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财产权受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也应适当扩大范围,比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要制定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和损害程度,制定一个大致的赔偿幅度。例如,对于一般的侵犯名誉权案件,根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一个赔偿区间。同时,可以引入专家鉴定机制,对于精神损害的程度进行科学评估,为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更客观的依据。 此外,还应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要提高法官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专业素养,使其能够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总之,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通过明确范围、统一标准、加强监督等措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