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如何释义?

我买了份保险,和保险公司产生了点纠纷,听说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可能和我的情况有关,但我不太理解这一条的意思。想知道这一条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对我这种保险纠纷的情况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展开 view-more
  • #保险法释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下面为您通俗解释一下这条法律规定的含义。 首先,外国保险机构要想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这就好比开一家店铺,得先拿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开业。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设立代表机构,这是不合法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把这个擅自设立的代表机构取缔,也就是不让它继续存在了,同时还要对该外国保险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当于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经济上的惩罚。 其次,如果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安分守己,从事起了保险经营活动,这也是不被允许的。代表机构本来的职能可能只是进行一些信息收集、联络等工作,而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一旦它进行了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责令其改正,就是让它停止这种违规的经营行为。对于已经获得的违法所得,会予以没收。并且还会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进行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罚款是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要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会直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该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撤换,也就是让他不能再担任这个职位了。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甚至会撤销整个代表机构,让它彻底不能在我国开展相关活动。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外国保险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这样才能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如果不加以规范,一些外国保险机构可能会不按照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来操作,可能会出现损害投保人利益的情况。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