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扣款的发票如何作废?

我有几张发票还没扣款,现在因为一些业务变动,不需要这些发票了,想把它们作废。但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不知道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要求,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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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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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是指在开具发票后,因某种原因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注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操作。对于未扣款的发票作废,不同类型的发票有不同的规定。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这里所说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发票,一般只要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就可以了。 在实际操作中,作废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要妥善保管好作废的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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