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诈骗十万判两年是怎么判的?
我在北京,有人诈骗了十万,结果被判了两年。我不太理解这个判决结果,不是说诈骗金额越大判得越重吗?十万也不算少了,怎么才判两年呢?我想知道法院做出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有什么特殊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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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在北京诈骗十万,正常是符合“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幅度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出现判两年这种低于常规量刑幅度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些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所以,综合这些因素,就有可能出现诈骗十万却判处两年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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