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既遂如何判定?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怎么判断一起强奸案件是不是既遂。我最近听闻了一起疑似强奸的事件,不清楚到什么程度算犯罪者得逞了,是有身体接触就算,还是有更明确的标准呢?很想弄明白这个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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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既遂的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有明确的界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与其发生性行为。 对于强奸既遂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标准。对于成年女性,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插入说”。也就是,只要男性的性器官插入女性的性器官,就认定为强奸既遂。这是因为插入行为标志着性行为的实质性发生,对被害女性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强奸行为在既遂的情况下适用该量刑规定。 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判定标准则更为严格,采用“接触说”。即只要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发生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这是考虑到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其对性行为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法律给予她们更特殊的保护。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判定强奸既遂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它确保了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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