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从犯不起诉会怎么判?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不起诉”这个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从犯被不起诉,那就意味着不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自然也就不存在“怎么判”的问题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起诉的情形。第一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故意伤害从犯符合这些情况,检察院就应当不起诉。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从犯在故意伤害中所起作用很小,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可以酌情决定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故意伤害案中对从犯的证据不充分,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院也会不起诉。 所以,当故意伤害从犯被不起诉后,不会有法院的判决。不过,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面临其他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