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该如何订立?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订立遗嘱的相关事宜。 首先,遗嘱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要求。 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样,见证人也需符合上述条件。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或者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一种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公证遗嘱曾经具有最高效力,但《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过,公证遗嘱有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核和证明,在证据效力上可能更有保障。 在订立遗嘱时,还需要注意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同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您对遗嘱订立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