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同如何订立和解除?


经纪合同是委托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约定,由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经纪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下面将分别阐述经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首先说经纪合同的订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订立经纪合同的时候,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要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这些条款通常包括服务的内容、期限、报酬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只有双方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可能成立。比如,甲委托乙经纪公司寻找合适的商业合作机会,双方就服务的具体内容、乙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任务、甲需要支付多少报酬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就订立了。 接着来看经纪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方式。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甲和乙在经纪合同中约定,如果乙在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合适的合作机会,甲有权解除合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甲就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则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比如,乙经纪公司因为突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继续为甲提供服务,甲就可以依据法定解除的规定解除合同。 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