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让借条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借条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有多种情况和要点需要了解。 首先,借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通常有两种结果。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那么该复印件就会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从而被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说明,不能仅仅依靠借条复印件来认定借款事实。但这也不意味着复印件就完全没用了,法律只是对其证明效力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间接证据运用规则如下: 1. 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也就是说,单一的借条复印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得有其他证据一起才行。 2. 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能查证属实。比如其他辅助证据要能通过调查等方式确认是真实的。 3. 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事实的一方面有客观的联系。即每个证据都要和借款这件事有直接或间接关联。 4. 各间接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内容和形式均一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冲突。 5. 各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具有排他性。就是说从这些证据得出的借款结论是确定无疑的。 另外,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总之,对于借条复印件证明效力的确定,必须要结合证据与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各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具有证明优势的高度盖然性后,根据证据规则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确认,复印件就能够具有相当于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相关概念: 间接证据:就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得和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 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自由心证: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