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掌握强奸罪相关知识?


要掌握强奸罪,我们可以从多个关键方面入手。 首先,明确强奸罪的定义。它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但男方却通过各种强制手段达成了性行为,这就可能构成强奸罪。这里的“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处于无知、无法反抗的状态,比如妇女喝醉、昏迷等情况而乘机奸淫。 在构成要件上: 主体要件方面,一般是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不过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妇女教唆或协助男性实施强奸其他妇女的行为,也应视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甲女帮助乙男对丙女实施强奸,甲女就构成强奸罪共犯。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犯罪者是有意识、有目的地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客体要件是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通俗讲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明确为女性。 客观要件要求实施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受害妇女陷入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反抗的境地,或者是利用受害妇女处于无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从而趁机进行奸淫行为。 在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上: 如果是通奸行为,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意志,又无委屈女方的行为,双方完全自愿,即使事后女方反悔或为保住脸面告男方强奸,也不能定强奸罪。 对于“半推半就”的情况,要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若“就”是主要的,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意志;若“推”是主要的,则应认定为违反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插入”为认定尺度,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尺度,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另外,丈夫强奸妻子在我国目前立法和执法中,一般不视为强奸犯罪,不过这在刑法学界有争议。而“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限定在女性 。若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完成“强奸行为”,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