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根据什么方式取得的?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那么票据权利根据什么方式取得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原始取得,它包含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情况。出票取得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做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这就好比商家给您开具发票,当您拿到这张发票,您就拥有了相应的票据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不过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的票据必须是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的;受让人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等。 其次是继受取得,它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比如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则是指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而是依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如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总之,不同的取得方式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