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最近公司有一些特殊人员,像工伤休假的、孕期请假的员工,不太清楚该按照什么标准给他们支付工资。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这些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该如何操作呢?
展开 view-more
  • #特殊工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特殊人员工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不同特殊人员工资支付的相关情况。 首先是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如果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比如留用察看、降级等,其工资会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确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当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比如被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时候,其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例如,在被收容审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其次是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对于学徒工和熟练工,他们在学习和熟练业务期间,工资通常会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学习进度逐步调整。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和试用期,工资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发放。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者是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新就业的复员军人,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体现了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关怀和保障。 另外,对于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还有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总之,特殊人员工资支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处理,以保障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