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新生的税款滞纳金如何处理?
我公司已经进入破产受理程序了,最近收到通知说有新生的税款滞纳金。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滞纳金该怎么处理,是和普通债务一样清偿,还是有特殊规定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展开


在了解破产受理后新生的税款滞纳金的处理方式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破产受理,简单来说就是法院接受了企业破产的申请,从这一刻起,企业就进入了破产程序。而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受理后新生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它不属于破产债权。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平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将破产受理后新生的税款滞纳金纳入破产债权,会不合理地增加其他债权人的负担,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公平进行。 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接着是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既然破产受理后新生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它就不能按照上述清偿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就这部分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平衡税务机关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