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该如何处理?


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偏袒个别债权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就会破坏这种公平性。 如果在破产受理后发生了个别清偿的情况,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的“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指的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仍进行个别清偿,除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清偿行为。 若个别清偿被撤销,已经清偿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再由管理人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此外,对于恶意进行个别清偿的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明知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却故意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行为,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妨害清算罪等相关罪名的规定,从而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处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