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行为有效吗?
我在处理公司破产相关事务时,发现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存在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这种提前清偿的行为是不是都能被认可,会不会有被撤销的风险,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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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情况,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并不是所有这类行为都有效,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 首先要知道一个重要概念叫破产撤销权,就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通过一些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也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举个例子,如果A公司在2024年1月1日被申请破产并受理,在2023年2月1日提前清偿了一笔原本2023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到破产申请受理时该债务已到期,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一般不能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但如果是在2023年8月1日提前清偿的,且此时A公司已经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破产原因情形,那么管理人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清偿行为。 所以说,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行为是否有效,要结合债务到期时间、清偿时间以及债务人当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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