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可以清偿到期债务吗?
公司目前面临经营困境,有到期债务需要清偿,但离可能的破产申请时间不到6个月了。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能否正常清偿到期债务,担心后续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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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能否清偿到期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破产申请”是指当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清偿到期债务”就是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债权人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出现无法偿还应付款项的状况,并且其资产不足以填补所有逾期债务或者明显地缺乏偿还能力,此时若对某一特定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这种清偿行为。只有当该特定清偿行为能够给债务人带来财产利益时,才属于特殊情况,管理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 例如,企业A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已经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却偿还了某一供应商的货款,而这一清偿行为并没有使企业A的财产受益,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如果企业A偿还该货款后,获得了该供应商的重要生产资料,使得企业A的生产得以继续,财产有所增加,那么这种清偿行为就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就无权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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