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有哪些特殊规定?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和企业破产相关的事情,对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这个时间段不太清楚。想了解在这6个月内,法律上对企业的行为有没有特别的限制,会不会影响到后续的破产流程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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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法律有一系列特殊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以及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 首先,个别清偿行为通常是被禁止的。这里说的个别清偿,就是债务人在这个时间段内单独对某个债权人进行债务偿还。比如,企业A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专门给债权人B还了钱,这种行为就可能有问题。不过,如果是为了维系企业基本生产经营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等特定情形,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一规定就是防止债务人在即将破产时,通过个别清偿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其次,对于债务人的某些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像无偿转让财产,就是企业平白无故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比如企业以极低的价格把自己很值钱的资产卖出去。这些行为都会影响到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过要是这些行为是在正常的商业交易范围内,且价格合理等,可能不会被撤销。例如企业正常的货物买卖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就不太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行为 总之,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企业的行为受到严格约束,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公平受偿,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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