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探讨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虽然该条文强调了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没有约定补偿金协议就无效。 实际上,即便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它仍然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也侧面说明了没有约定补偿金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 不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一定期限,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比如,劳动者已经按照竞业禁止协议履行了一段时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该协议。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并不一定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来解除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