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辞退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会有什么赔偿?


在江苏,如果公司辞退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赔偿情况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并非所有不提前30天通知的辞退都要赔偿。如果员工存在重大过错,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因特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公司辞退员工无需提前30天通知,也不用支付补偿金。 要是不存在员工过错,属于无过失性辞退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像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等情况,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若没有提前通知,则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还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是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公司辞退员工没有法定事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支付代通知金。 总之,当遇到公司不提前30天通知就辞退的情况,劳动者要先判断辞退的性质,必要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代通知金:就是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而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 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