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如何处理?
我公司申请破产已经被受理了,但是现在有一笔破产受理之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我不太清楚这笔滞纳金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是和普通债务一样清偿,还是有别的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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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立案的行为。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的财产和债务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和分配。 税款滞纳金则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一般来说,它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它与正常经营期间产生的滞纳金有所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而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它不属于破产债权。 这是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继续将破产受理后的税款滞纳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毕竟破产企业的财产是有限的,需要在众多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如果将破产受理后的税款滞纳金也纳入破产债权,会使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与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不符。所以,通常情况下,破产受理后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企业和相关债权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结合自身情况,妥善处理好破产受理后税款滞纳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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