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遗嘱无效或产生争议?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相关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要防止遗嘱无效或产生争议,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注意。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头脑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比如,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老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就要求立遗嘱的过程要公开透明,避免受到他人的不当影响。比如,子女以威胁、欺骗等手段让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按照遗嘱分配。 另外,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后,选好遗嘱见证人也很关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可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合法性。总之,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才能有效防止遗嘱无效或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