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得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不得行使留置权的。 首先,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些情况下不得留置动产,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留置权。比如,甲和乙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即使乙未支付运费,甲也不得留置运输的货物,那么甲就不能因为乙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其次,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不得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应当符合其承担的义务。例如,运输公司受客户委托运输一批鲜活海鲜到指定地点,在运输途中客户未支付运费,但是运输公司不能因为未收到运费而留置海鲜。因为运输公司的义务是将海鲜按时安全运到指定地点,留置海鲜会导致海鲜变质腐烂,与运输公司的义务相抵触。 再者,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相抵触时,不得行使留置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在交付动产时明确告知债权人该动产不得留置,债权人就不能留置该动产。比如,丙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丁保管,明确告知丁即使自己未支付保管费,丁也不得留置该古董,那么丁就不能在丙未支付保管费时留置古董。 此外,如果留置权的行使违反公序良俗,也是不被允许的。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的体现。例如,医院不能因为患者未支付医疗费用而留置患者的病历等资料,因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 总之,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债权人不得行使留置权,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