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和解后,是否应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后续操作?
我和对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达成了和解,但是不清楚之后该由谁向行政复议机构做相关事宜。我是申请人,想问下是不是得我去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后续的事情呀,具体有什么流程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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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当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的确通常是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这是因为申请人是主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一方,在和解达成后,由其向复议机构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提交相关协议,符合程序逻辑。 这里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这意味着,首先,和解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达成,一旦复议决定已经作出,就不存在和解后向复议机构提交协议的情况了。其次,和解需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呈现并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最后,和解的内容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才会准许和解。所以,申请人在达成和解后,要及时准备好书面和解协议并提交给行政复议机构,配合复议机构完成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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