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有什么规定吗?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听说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会收集和补充证据。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这些证据能不能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呢?具体有啥要求和限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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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证据是一个较为专业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行政复议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在复议过程中才收集和补充证据,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原行政行为时证据是不充分的。 不过,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明复议决定合法的依据。例如,当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或者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复议机关可以收集和补充相关证据。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复议程序的公平、公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总之,复议机关收集和补充证据的使用是有严格法律限制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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