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复议阶段,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职责和作用?
我遇到了一个涉及行政复议的案子,现在处于复议阶段,不太清楚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这个阶段具体能做什么,有什么职责,对我的案子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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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它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对整个行政复议过程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机构要履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职责。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复议机构需要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构要查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比如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等。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复议机构就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其次,复议机构负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在复议过程中,为了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复议机构有权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它们可以要求这些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查阅相关的文件和档案资料。通过调查取证,复议机构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后续的复议决定提供依据。 再者,复议机构还要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这包括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听证(如果需要的话),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机构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要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复议机构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在完成案件审理后,复议机构要根据审理的结果,按照法律规定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能有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多种情况。拟订的复议决定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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