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谁?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现在我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是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我就想了解下,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到底谁才是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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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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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诉讼的有效性和结果。当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被告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维持了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决定,那么在后续可能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要一起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这么规定的原因在于,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原行政行为的肯定和支持。原行政行为是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它自然是该行为的责任主体;而复议机关在审查后维持,表明其认可了原行政行为,也应当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因此,二者都要作为被告来共同应对行政诉讼,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维护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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