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应该告谁?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想向法院起诉,但不知道该把谁列为被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在这种情况下的规定,想知道具体应该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还是告复议机关,还是两者都要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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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并打算向法院起诉时,确定被告是谁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您的诉讼能否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这里有几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那么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举个例子,假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您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您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这个罚款决定,这时候您要是起诉,就要把市场监管部门和复议机关都列为被告。这是因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就意味着认可了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两者都和这个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关系。 第二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就是被告。比如,原行政机关对您作出了拘留5天的处罚,您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把拘留5天改成了罚款,这种情况下,您要是起诉,就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相当于作出了一个新的行政决定,所以被告就是复议机关。 第三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您既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此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此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比如,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了复议,但复议机关一直没有给出结果,您要是对原行政行为不满,就起诉原行政机关;要是觉得复议机关不履行职责,就起诉复议机关。 所以,您要先确定复议机关作出的是什么样的复议决定,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起诉时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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