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最近在办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被申请人,我想了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还可以自行收集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具体来说,我是否可以在复议期间主动调查、收集并提交新的证据材料?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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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收集证据,是一个涉及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的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首先,行政复议法第23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中立性,防止被申请人利用其行政权力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其次,行政复议法第24条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这意味着,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申请人完全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认为某些证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请求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复议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 总的来说,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采纳新的证据。这样的程序安排既保障了复议的公正性,又兼顾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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