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约定对方先履行某项义务,我再履行后续义务。现在对方没按约定先履行,我想解除合同,不知道能不能用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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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和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先履行抗辩权,通俗来讲,就是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里,应该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再付款。要是甲没交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这就是乙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而合同解除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般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不能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当对方的违约行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例如,对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而不是单纯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所以,通常不能直接用先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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