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私自处置房产超过二十年,股东才知道,能追究法人要回房产吗
我是一家企业的股东,最近才发现企业法人在二十多年前就私自把企业的房产处置了。之前一直被蒙在鼓里,现在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股东还能不能追究法人责任,把房产要回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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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通常情况下,企业法人是不能擅自处置公司房产的。公司财产独立,处置重大资产一般需经过股东会等决策程序 。只有股东大会才拥有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权。 如果是独资企业,经营者可以相对自由处置财产;但若是合资企业,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若法人私自处置房产,这种行为可视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关于能否要回房产,涉及到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诉讼时效问题,虽然发现时已过二十年,但由于之前股东并不知情,可能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计算等情况。另一方面,如果房产已经合法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为保护交易安全,可能无法直接要回房产,但股东可以要求法人赔偿因处置房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总之,股东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法人私自处置房产的文件、公司决策流程记录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法人赔偿损失 。具体的法律操作和结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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