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主任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想了解下,我们村的村委会主任在处理村里集体事务时,把一些集体资金据为己有了。我不清楚村委会主任这种身份,在法律上能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想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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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个单位工作的人,利用自己工作的便利条件,把单位的财产偷偷变成自己的,而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村委会主任,如果其在管理村集体自有资金等属于村集体自治事务范围内的事项时,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那么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可以看作是“其他单位”,村委会主任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然而,如果村委会主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比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等,此时其身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若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所以,判断村委会主任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要看其行为发生时所处理事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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