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能否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代理人的行为。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想具体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界限,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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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代理人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通常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里除董事、监事之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与工人;三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而代理人本身不属于这些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内的人员。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代理人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特定关系,且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可能被认定。例如保险代理人,若其与保险公司有紧密的隶属关系,像在保险公司正式打卡上班等,并且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比如有的保险代理人虚构保单获取佣金,因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最终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断代理人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看是否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达到数额标准等要素。 相关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殊主体:是指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对其犯罪主体资格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主体。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本单位财物通过各种手段归自己所有,排除单位对财物的合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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