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是否具有效力?

我遇到个事儿,行政机关对我作出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又自己去收集了一些证据。我就想知道,他们在作出行为之后才去收集的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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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证据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的效力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明白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简单来说,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应该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之后再自行收集证据,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先作出决定,再去寻找支持自己决定的证据,这显然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已经掌握了足够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在作出行为之后才去收集证据,这表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证据是不充分的,其行为可能是缺乏合法性基础的。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是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例如,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但这种情况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并且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准许。 所以,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的效力,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而言不具有效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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