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执行原则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些和行政处罚执行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其中告诫执行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个原则在实际情况中是如何体现的,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分别有什么要求,在什么情况下会用到这个原则 ,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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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诫执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得事先告诉当事人,如果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会有不好的后果。 这个原则很重要,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和其他行政行为不一样。强制执行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还对他们施加强制力的行为,结果常常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财产等重要权利。所以在强制执行前,要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劝他们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也正因为如此,有人把它叫做“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立法都将告诫作为必经程序。比如日本行政代执行法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时,要事先用公文书规定一个合适的履行期限,要是在期限内没履行,就告知将代为执行;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也规定,执行前要先警告,要是当事人反抗或故意拖延,就会让其承受不利后果。 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没有统一明确表述告诫执行原则,但在行政强制相关法律精神里,也倡导行政机关在执行时要遵循类似原则,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相关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没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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