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处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情,听说有和解这回事,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知道在行政复议里和解是怎么一回事,什么样的说法才是正确的,比如和解有啥条件、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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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行政复议程序的一种方式。它能让争议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纷争,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首先,和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和解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双方必须自愿,和解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和解的程序也有明确要求。双方达成和解后,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的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构会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准许和解,行政复议程序也就此终止。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和解协议不符合规定,是不会准许的,行政复议程序会继续进行。 另外,和解之后,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和解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总之,行政复议中的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和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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