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吗?

我和行政机关产生了行政争议,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要进行调解。我不太清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能调解,也不知道调解是否合法、可行,所以想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进行调解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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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下面为您详细说明。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这里的自愿就是指争议双方都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而合法则要求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适用调解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力,比如在罚款的数额、处罚的幅度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补偿的金额、方式等问题时,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 最后,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双方都要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来执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是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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