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如何进行多元化解?


行政复议调解多元化解,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来促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让双方都能比较满意地处理问题。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这就为行政复议调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多元化解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主导的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会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复议机关可以在审查案件后,组织双方探讨是否可以适当减轻处罚,以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结果。 其次是引入第三方调解。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调解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方能够以客观、公正的视角来分析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在一些涉及特定行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行业规范和实际情况,提出更符合行业特点的调解建议,帮助双方解决争议。 此外,还可以结合人民调解等基层调解力量。人民调解具有贴近群众、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在行政复议调解中,可以借助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了解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从情理等多方面进行劝说和调解。例如在涉及农村土地管理等行政复议案件中,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与进来,利用其与当事人的密切联系和对当地情况的了解,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多元化解的过程中,要始终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自愿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都要出于真实意愿参与调解,不能强迫。合法则要求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复议调解多元化解的目的,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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