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我和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现在不太清楚后续该怎么执行这个调解协议,行政调解的执行程序是什么样的呢?从哪里开始,中间要经过哪些步骤,最终怎么才算执行完毕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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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执行程序是指在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为使协议内容得以实现而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一般会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就像是双方签订的一个‘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履行的事项和时间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协议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就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如果协议约定一方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那么该方就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如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整个执行程序就顺利完成了。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行政机关不履行调解协议,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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