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必须进行调解?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不知道复议机关在办理我的案件时是不是一定要进行调解。我不太清楚调解在行政复议里的规定,想了解下这是不是必经程序,要是不调解直接作出决定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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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并非必须进行调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调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是“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复议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案件。如果不符合这些情形,复议机关一般不能进行调解,而是按照正常的复议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所以,行政复议调解不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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