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动再审时该如何举证?


在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时,举证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再审程序。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关于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再审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例如,如果一方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那么他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该事实错误的证据。如果一方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举证范围方面,当事人可以提供新的证据。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再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对于举证的时间,通常法院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举证的方式一般可以是直接向法院提交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如果是证人证言,证人一般需要出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总之,在法院主动再审时,当事人要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按照法院指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