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跨月是否可以作废?
我之前开了一张发票,现在才发现开错了,但是已经跨月了。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这张发票还能不能作废,我担心处理不好会有税务风险,所以想问问发票跨月到底可不可以作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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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体系中,发票跨月是不可以直接作废的。这里我们需要先了解“发票作废”这个概念。发票作废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票开具错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需要这张发票的时候,把它标记为无效,相当于这张发票没开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对于当月开具的发票,如果发现有误等情况,在符合作废条件时,可以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通常指的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然而,当发票跨月之后,就不能采取这种简单的作废操作了。跨月的发票如果出现需要处理的情况,比如开错、销售退回等,通常要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开具红字发票有一套严格的流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一般需要购买方先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所以,跨月发票不能直接作废,而是要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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