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废重开?
我之前开了一张专用发票,现在已经跨月了,发现发票内容有误。我想知道跨月的专用发票还能不能作废重开呀?要是不能作废,那有什么别的办法能处理这张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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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征管规定里,跨月的专用发票通常是不可以直接作废重开的。发票作废其实就是对已经开具的发票进行无效处理。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具的发票才能够作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作废发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然而对于跨月的专用发票,虽然不能直接作废,但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就相当于冲销原来错误的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所以当遇到跨月专用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情况时,不能进行作废操作,而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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