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要如何证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呢?


在遗产继承中,要证明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关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若主张自己是合法继承人,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若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还需提供父母亲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其次,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据。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婚姻、生育及抚养子女情况的证据,养子女需提交正式收养关系证明书。对于依赖被继承人抚养且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继承人,或是被继承人资助较多的继承人,需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再者,遗嘱继承的证据。除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外,公证遗嘱需提供公证书,代书遗嘱需提供书面代理书,自书遗嘱提交本人书写的遗嘱,口头遗嘱需有两位以上与本案无关者作为现场见证人,录音遗嘱除录音外也要有两位以上无关者见证。 然后,被继承人财产证据也很关键。比如房屋所有权需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及出资证明;银行存款提供银行账户号码;股票提供股东编码、资金账户信息等。 此外,若存在侵犯权益的情况,例如有人故意让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私自侵占或隐藏遗产、擅自处理未分配遗产、擅自扣减继承份额等行为的相关证据,都能证明权利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一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