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既有抽头渔利又有获利会怎样处理?
我开了个小赌场,在运营过程中,不仅通过抽头渔利赚了钱,还有其他获利途径。我现在心里很慌,不知道这种既有抽头渔利又有获利的情况在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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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过程中既存在抽头渔利又有其他获利,这属于典型的开设赌场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抽头渔利和其他获利都是开设赌场者获取非法利益的常见手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如果开设赌场既有抽头渔利又有获利,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获利数额、参赌人数等情节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进而确定具体的量刑。此外,违法所得会被依法追缴,用于赌博的赌具、赌资等也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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