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犯有数罪的人适用刑罚?


在我国,当一个人犯有数罪时,对其适用刑罚并不是简单的操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就是限制加重原则。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年和9年,总和刑期是21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9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会在9年到20年之间确定。 同时,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我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是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确保犯罪分子受到与其犯罪行为相匹配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