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插手民事纠纷该如何追责?
我和别人有个民事纠纷,在处理过程中警察突然插手进来,感觉他们的行为不太合适。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对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警察,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方式来追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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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察插手民事纠纷时,对于其追责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来了解。首先,我们要明白警察的职责有明确的法律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警察主要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民事纠纷通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一般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仲裁或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警察插手了本不应由他们处理的民事纠纷,这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对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警察,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如果警察在插手民事纠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当发现警察插手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和促使追责。可以向该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督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详细说明事情的经过和不合理之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警察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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